法,不是建立和谐社会的灵丹妙药
人们往往将解决社会矛盾、构建和谐社会的寄托与指望,全部或大部集中于建立法制社会与完善法制建设上,这其实是个误解,因为法,不是万能的,它的针对性很强,在维持秩序、方便统治方面,法制或许能够发挥很大作用,
人们往往将解决社会矛盾、构建和谐社会的寄托与指望,全部或大部集中于建立法制社会与完善法制建设上,这其实是个误解,因为法,不是万能的,它的针对性很强,在维持秩序、方便统治方面,法制或许能够发挥很大作用,假如追求的是和谐与兴盛的时代,则越是酷刑厉法,越是背离目标。中国古代贤哲大力推崇的仁治思想,即主张缓刑法而重仁德,据《新唐书卷五十六·刑法志》:“初即位,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,魏徵以为不可,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,所以爱民厚俗之意,太宗欣然纳之,遂以宽仁治天下,而于刑法尤慎。”。使唐贞观时代成为天下之至盛,不可不说他的仁政思想起了不可忽略的作用。仁爱思想是基于人的基本属性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统治策略,正因为它是基于人的本性,所以容易被普遍接受,百姓甘愿被统治,而毫无怨怼情绪。但是这种国家的治理方式受到一个严重的限制,它要求统治者必须具备大公无私的以天下为公的情怀,这,在许多情况下是很难做到的。所以,中国历史虽然有五千年之久,真正的仁治时期却少而又少。不是说真的难以做到,而是难以遇见那样的“明君”而已。我们现在极力推崇与宣扬秦帝国的成功实践,即重刑法的法家思想的实践,没有能够延续大秦帝国的命运,只维持了短短的数十年便轰然倒塌,同样可以归咎于它的严酷的刑法。其成也法、其败也法,何以如此?这就是法治的局限。法治治的是谁?如果单单是为治老百姓而立,为了稳固自己的政权,那么再严厉的刑法所起的作用也不是永远牢固的,因为没有人民的基础。法,必须出自人民,然后可能用于人民。反之,如果单纯为了统治人民,维护统治者的单方面利益,将会引起人民对法的对抗。自大秦以后,中国历朝历代都施行法治,但是,没有一个朝代能够维持超过300年,每个朝代的兴盛时期不过数十年而已,不是轻忽了法,而是法已经不再能够发挥它的作用。受法凌虐的人民已经视法为粪土,并敢于以身试法,这个法其实已经走上末路。
法制社会的前提,必须是这个法符合当时、当地人民的基本利益诉求,法的修改与更新也必须依此为基础,否则,任何法不可维持很久,以法制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也就只能是一相情愿。而要做到基本符合人民基本利益诉求的法治体系的建设,不可能离开人民的民主制度。可以这样说,没有民主的法制是没有生命力的法制。中央有一份刊物,名称即为<民主与法制>,可见二者的不可分割。将法制与民主并提,不仅显示它的强烈的阶级性,更是为了始终保持法的人民性与因此而产生的人民对法的接受性。
不能否认,中国的民主体制还是不够完善和并不完全尽人意的,社会矛盾激化和激进行为的频出,不是说我们的法制没有加强,恰恰说明现有的法治制度不够人民化,缺乏民主体制的有力配合与支持。近期〈凤凰网〉发表了一个专栏:“拿什么消解‘怨气’”,里面有些观点说的还比较中肯,如:“《人民日报》最近接连发文,希望为政者能够倾听‘沉没的声音’。一方面,有些声音被淹没在强大的声场之中,难以浮出水面;另一方面,也有些声音是‘说也白说’。听见与被人听见,本是‘社会人’的基本诉求;说话与听人说话,更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共识。当表达权已成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,重视这些声音,是协调利益关系、理顺社会心态的起点。在一个有13亿人口、正经历急剧社会转型的国家,广大群众的声音被聆听、被重视,尤为重要。不可倾诉、不被倾听、不能解决,如果不主动‘打捞’,太多声音沉没,难免淤塞社会心态,导致矛盾激化”。而如何造成这种“声音沉没”,不正是民主体制不健全的具体体现吗?正由于此,加强民主建设是当前的当务之急,万不可当作儿戏。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迟迟跟不上经济改革的步伐,许多矛盾就是在这种差距中集中体现。仅仅强调法制建设而人为地忽视民主建设,有可能使我国的法制成为专制的法制而远离人民,步入秦法的后辙。
那种将民主统统硬性划归西方资产阶级范畴的认识是十分危险的,现在甚至出现什么“公民社会”是个“陷阱”的莫名其妙的说法,而故意忽略中国共产党革命之初的基本民主的诉求。将民主视为“反动”的代名词,使人人远民主而言、远民主而行,这是极度反常的社会现象,不能不令人深思。人为地丑化、妖魔化和敌对化民主,极有可能使人民与民主渐行渐远,最终不知道民主为何物,这样的结果将会怎样?只有天知道。但是不论如何,法制还是不能够与民主严格分割,强行分割的后果,就是法,不再能够起到社会规范的作用,形同虚设。人们能够期望这样的法制促成社会的安泰与和谐吗?
在谈民主而色变的今天,加强法制只能满足治安之短暂需求,欲达到长久兴盛、和谐共存,距离很远。正如那个专栏里所说,:“总有一天,我们的政治家会明白,加强警察和武警,不如加强国家律师制度建设,进一步发挥律师的作用。用高压方式维稳,不如高度重视国家律师队伍建设(不是控制),依靠律师来梳理社会矛盾,让人民的诉求理性地表达出来”。律师,是个中性的概念,他不偏向哪一方,而且不受意识形态的严密控制,历来是民主社会的中坚力量。他的充分发挥作用,只有健全的民主体制可以完成。“江平先生说,律师兴则国家兴。对于国家来说,法治兴则国家稳。让更多的律师参与社会公共事务,参与梳理社会公共事件,无论对执政党,还是政府、百姓,都是幸事。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”。其实,说到底,归根结底仍然是:法治必须结合民主体制,否则,法制将会沦为单纯的统治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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