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标准”人情?还是“标准”法律

“标准”人情?还是“标准”法律

画摊杂文2026-10-02 03:22:29
人情大于法?还是法大于人情?社会上对二者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,即使是在主流宣称“法大于人情”的社会背景下。通过长时间对中国法律的观察,必须承认:中国的法律似乎更加秉承了“人性本善”的传统思维,从此导致
人情大于法?还是法大于人情?社会上对二者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,即使是在主流宣称“法大于人情”的社会背景下。
通过长时间对中国法律的观察,必须承认:中国的法律似乎更加秉承了“人性本善”的传统思维,从此导致中国,从古至今的法律特性中存在了相当成分的人情味。这也是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最本质、最特殊的区别之一,较西方国家的法律相比较而言,更多考虑了人性原恶论的优势就在:从本源上遏止了法律面前讲求人情的衡求点,更多的保障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、原则。因此,从这一点来看,基本面的南辕北辙,是成就有中国特色法律最不同寻常的一面,而如此之特,实在也叫人苦笑不得。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(试行)》,对于老年犯罪嫌疑人,主观恶性较小、社会危害不大以及因生活无着,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,人身危险性不大等五种情形,符合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,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“标准”的解释,笔者认为:如此标准到底是在定义人情大于法?还是法大于人情?显然,最高院也是意识模糊的,也许更是在自相矛盾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宗旨,更是被出台的这部戴着(试行)帽子的法律“标准”所嘲弄讽刺;不难看到中国式人情对法律设计的影响。制裁惩罚是法律设计的结果,很难想象在法律设计阶段就出现“人情冷暖”的影子,更不必隐讳制裁惩罚结果的人情裁决。因此,这部(试行)的标准,从本质上来说,就已经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和宗旨,也与国家和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相悖。因此,必然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败笔。
就在这样的情况下,依然还有不负责任的媒体出来辩护,称:《标准》是在响应和谐社会理念,有“扶助弱势的人文精神”考虑。笔者认为:舆论的诟病就在于此,该类辩护在最近几日不乏少见,其秉持的观点基本围绕“扶助弱势”、“更加响应和谐”的中心,虽然其立足的本质是好的,但是必须正确认识,司法是“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”的权力,是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”,因此司法决不能为社会责任买单,很明显诸多媒体津津乐道的精神和观念,全部应该是社会责任的范畴,与司法无关,司法所考虑的是人人平等原则以及法大于人情的公正,违背这个立场,司法存在本身就会是自相矛盾的。因此,“司法无责也无权为悬殊的贫富差距、匮乏的社会保障买单”。
那么,在原则明确,定义清楚的基础上,为什么会继续出现与其相悖的法律设计?笔者分析:这还是由于中国的“法律制定者和建设者们”,难以规避和肃清“法与人情”的两难选择,而“痛苦中庸的哲学”。到底是法大于人情?还是人情大于法?没有人能最终给出确定的答案。中国的法制史告诉我们,中国的法律一直是在这个旋涡中左右逢源的,因此追究本身已经丧失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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