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爱的专家
破坏力专家观点:地壳断裂300公里破坏力大于1000颗广岛原子弹——这个,是专家说的。我们没有相关的高级设备,我们不是专家,没见过原子弹爆炸,我们没有发言权——我们姑且认同权威!我们姑且认同这个!烈度
破坏力专家观点:地壳断裂300公里破坏力大于1000颗广岛原子弹
——这个,是专家说的。我们没有相关的高级设备,我们不是专家,没见过原子弹爆炸,我们没有发言权——我们姑且认同权威!我们姑且认同这个!
烈度
专家观点:烈度超8度,重灾区房倒屋塌难避免
——这里面又引入了烈度超8度、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某某、受灾面积、极重灾区、7度设防。这些东西我们又不知道!我们跟谁打听?何况7度设防的事,根本就没听说过。我们只知道:某些工程——特别是教育单位——又尤其是学校的工程是某个时段里教育腐败最为猖獗时“建筑”的!
震波
专家观点:同一区域房屋受损程度不一有多种因素
——地震波的传播方式及叠加效应、房屋地基及朝向“等”、地基有细微差别、地震波是波浪式传播、波峰、房屋自身的振动、地基条件与震波之间产生的共振、建筑物本身的朝向、层数、使用功能、结构体系、建筑物本身的朝向、层数、使用功能、结构体系。
——这一系列的科学术语真是让人莫衷一是。还是有点大人欺侮小孩的味道,同时还带着浓郁的中国古时流传甚广的封建迷信思想。但其中仍透露出了某些负面信息:房屋的地基条件不成熟——这个,恐怕任何领导者和工程队都难辞其纠。建筑物层数不合理、使用功能和结构体系的不明确——这个,恐怕任何领导者和工程队也都难辞其纠。
专家观点:废墟取样很难反映质量问题
“如果要弄清倒塌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,能不能通过现场取样进行分析鉴定呢?某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、高级工程师某某说,这很难,甚至不可能。
这人认为,一般地讲,在地震中倒塌的建筑物遭受了3次破坏,第一次是地震引起的直接破坏,第二次是倒塌时造成再次破坏,第三次则是在抢险救援情况下搬动、敲砸造成的。多次破坏造成建筑物结构部件混杂不清,比如倒塌的墙体难以确定是哪一层、哪一单元的,一块砖头也难以确定是哪个部位的,在这些情况下,对倒塌房屋的结构构件及材料的检测鉴定难度极大,甚至不可能。”
——首先,我要为这位工程师致敬:老先生要刨根问底啊!哪怕是一块砖头的位置,一根钢筋的形状和来源,哪一层先倒哪一层后倒,哪块砖头跟其它砖头都连在哪里、断成了什么形状、哪根断了的钢筋跟另一截或另几截都连在什么部位、都扭曲成了什么样子……那是要考证的啊!科学在于严谨、任何大致可能也许将就差不多的话就甭提了!总之一句话:有本事,你给连回去!
不过,话说回来,在物理效应下,这些东西的位置啊粗细啊等等情报也不难搜集——它至少还没发生化学反应嘛。莫不是在倒塌后或倒塌的过程中它们就“与氧结合而生成了第三种物质”?砖墙和墙柱的厚薄,影像资料里也该看得到,估计幸存者和第一时间去救人的人也还分得出来,钢筋和钢丝的差别,估计他们也还能分辨得清!就这个层面来说,建议专家不要怀疑国人的视力、触觉及智商!问题是:大家都笨的话,那个绵竹市委书记的下跪就显得十分不理智,因为笨蛋是不能体会矮人一截或低人一等是什么滋味的!专家的懒惰竟然生出了这么多的借口——“这很难理解,甚至不可能……”
——证据
专家观点:判断房屋有无质量问题光凭外观无法认定
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、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某某教授认为:“一幢建筑,是由设计、修建、管理、使用等多个环节组成的,地震本身非常复杂,地震后房屋倒塌,如何认定房屋质量不过关,这同样极为困难。一些上世纪70、80年代修建的房屋,没有设计图、施工图等原始证据,这种情况下,很难明确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。如果连具体环节都不明确,相应的刑事程序根本无法启动。一些较早修建的房子,连设计图、施工图都没有,缺乏原始证据,也很难确定是否设计、施工有缺陷,难以明确责任。而在刑事诉讼中,举证必须达到相当高的要求,证据必须确凿充分。
这人说,一般人判定房屋质量有没有问题,都是从外观上来判断,认为新修建的房子质量会好一些,外观上看来损毁不严重会好一些。但法官、检察官没有权力来判断房屋质量问题,这必须依赖于专家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,还必须参考地震专家出具的有关地震破坏力的报告。地震释放出巨大的破坏力,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房屋质量与垮塌之间关系的认定。比如说,甲把乙打成了轻伤,乙被送到医院,当天晚上因医院地震死亡,乙的死亡与甲的殴打行为是没有因果关系的,乙是因地震而死的,因此不能把死亡原因推到甲身上,这并不合适。定罪需要充分的证据,这就是说,如果不能认定房屋倒塌与质量存在主要的、直接的关系,法院是不能轻易定罪的。
——“判断房屋有无质量问题光凭外观无法认定”,这个观点本身就不该是专家的观点,这个观点我也知道。地震过后还有无完整的外观?既无,那这个观点纯粹就是屁话;若还残存有一部分外观,反正也不能作为“判断房屋质量问题的条件了”,“白马非马啊”!这种调调混淆概念、复杂事实,纯粹就是在为某些有罪之身开脱!建议在这人说的“一幢建筑,是由设计、修建、管理、使用等多个环节组成的”——这句话之后再打上省略号,省略号代表着更多的混淆和复杂!
行政的混乱并不能帮个别人的忙而推卸责任。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”,不能帮这个环节所牵涉到的部门和个人推卸责任;“具体的环节不明确”不能帮这些环节的监管和调查部门推卸责任;“没有设计图、施工图等原始证据”不能帮相应的当事人、公证和保管部门推卸责任;“而在刑事诉讼中,举证必须达到相当高的要求,证据必须确凿充分”更不能借刑事诉讼章程的举证与法制的不健全推卸责任。
不过,反过来看,他倒是为不法分子在未来继续的投机提供了好多的空子哦!
眯缝着眼睛看历史,把一切都推给历史,就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!眯缝着眼睛看刑法,把一切都推给刑法办案程序的举证,就是对法律公然的践踏!
因果关系
专家观点:多因一果无法追究刑事责任
我国著名学院教授某某某强调,在犯罪构成上,行为一定要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。但当某种行为出现第三种外力时,外力会介入导致关系中断,从而形成另一种关系。在地震中,房屋倒塌了,可能房屋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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